成都工业学院文件
成工院〔2022〕37号
关于印发《成都工业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和办学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成都工业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经2022年4月14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工业学院
2022年4月27日
主送: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_人事处、审计处
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成都工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印
成都工业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的文件精神,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提高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实力,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工作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成都工业学院名义或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不包括使用科研经费举办的技术培训,其经费使用及科研奖励按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学校是非学历教育的办学主体,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开展办学行为。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的承办单位,财资处、审计处、人事处、纪委办等部门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监督检查部门。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承办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合作协议需报归口管理部门审定,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其它单位不能自行对外签署。凡未经审批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从立项申报至项目结题的全过程组织实施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系列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合作单位遴选、项目合同和合作办学协议拟定、招生宣传、师资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学员管理、经费管理、证书制作及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组织校内关于非学历教育的不定期检查和监督,配合上级部门的相关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独立法人单位,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因特殊情况,除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之外的校内单位确需举办与本单位职责、业务密切相关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由承办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立项、招生与宣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学校定期公示除保密情形外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信息,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学校一概不予承认,严肃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不得举办上级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了解合作方的详细情况,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凡在合作中与我校发生过纠纷的校外单位,不能再与之合作。
第十五条 接受校外单位委托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做好前期对接、项目合作协议拟定等工作,合作协议签署按照《成都工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承办单位须通过OA向归口管理部门递交《成都工业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审批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分管校领导立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需公开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承办单位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连同招生简章、刊播广告的样张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内容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在校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广告、设立招生宣传咨询点等应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悬挂、张贴、摆放。
第十九条 对校外单位或个人盗用“成都工业学院”、“成工院”的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活动的,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对于已造成损害学校声誉及学员利益的招生诈骗行为,将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四章合作办学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单位的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二十一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可与合作单位采用共建共享、资源互换等多种合作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承办单位承担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需明确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承办单位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承办单位全权负责学员管理,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制度及规定。归口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非学历教育工作相关人员培训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学校最新招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模式和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加强学员管理,规范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遴选、教师考核等长效机制,组建一支相对稳定、专兼结合、与非学历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项目的设计、实施、管理及效果等组织开展质量测评。通过建立课程质量保障体系、课程评价制度、组织教学督导专家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同行专家评价、学员评价等措施对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于校外单位委托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其经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使用。如项目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证书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印制、编号、发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申报、印制和发放证书。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各承办单位提交的办证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证书。属于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需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由承办单位组织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学员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领后再进行颁发。
第三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前两天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证书。特殊原因推迟办理的,应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归档工作。项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总结材料一并递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第八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应由承办单位自行协调解决教学资源。确需占用校内教室、宿舍、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资源的,按照学校规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的办学条件需符合防疫、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防疫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警处理机制等,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九章质量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须接受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招生、经费使用等工作的检查,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如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按程序报学校决策。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财资、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承办单位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项目责任人,落实岗位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第四十一条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有违法或违规行为、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承办单位,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审定后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此前学校有关开展非学历教育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工业学院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