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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10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专家的评价行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提升技能人才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资格条件,经学校公开征集并认定的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入库人员。

第三条 学校组建的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将为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提供各行业领域专家及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职业能力评价工作,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质量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及专家资格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面向校内外公开征集,以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行业领军企业技能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行业部门专业人员等为主,按照“申报-推荐-认定”的办法产生。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人选择优确定,并坚持“工种广覆盖、来源多渠道”的原则。

(一)工种广覆盖。考虑部分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评价需求,将资格条件相对较低的部分人员纳入专家储备库管理,充实专家队伍力量。

(二)来源多渠道。在保证专家质量的基础上,统筹职业技工院校、企业、行业部门等来源渠道,优化专家队伍组成结构。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人员,经所在部门推荐,成都工业学院认定并报省职鉴中心备案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一)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本职业(工种)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掌握技能人才评价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必要的评价理论、技术和方法;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操作型职业需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培训且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同步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其他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及工作中(以下称“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了解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行使职责,享有独立考评权和独立处置权。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正当干预;对触犯法律、违反规定及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利;

(四)按规定获得技能人才评价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在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工作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主动加强评价政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业务提升培训等,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并对评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三)应邀按时参加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不得擅自转托他人参加;

(四)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报告;

(五)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价活动时主动提出回避,开展工作时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

(六)不得对外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评价过程和未经公布的评价结果;

(七)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当事人的请托或宴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参与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前培训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参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前的培训课程讲授等与评价有关的策划、实施活动的;

(二)与被考评对象存在近亲属或师生、师徒等其他利害关系,或者与考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管理与选用

第十三条 专家按照资源库的形式进行管理,按照所属行业和擅长领域分类建立专家库。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基本信息台账,进行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库专家评价信息反馈制度,对专家参加评价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登记,对反映的意见建议和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记录。评价反馈信息作为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确定是否保留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因工作地点变化或其他自身原因自愿退出专家库管理的,应提前一个月自行通知或者委托通知。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评价行为和评价意见严重违反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平、公开原则,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违反回避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以专家名义从事有关活动,有损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形象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存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请托或宴请等行为,妨害评价工作的。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业务培训与交流

(一)新聘任的专业专家队伍成员需参加成都工业学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认定相关政策法规、职业(岗位)标准和题库开发技术规程等。

(二)成都工业学院每年应组织一次专业专家队伍成员参加的业务研讨与交流活动,重点研讨职业(岗位)标准、等级认定教材、题库开发、评价模式和手段创新等课题。

(三)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培训情况记入专业专家队伍信息库。

第十九条 专业专家队伍成员的考核评价与表彰

(一)考核评价采取日常考核评价和聘期期满考核评价两种方式。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务水平、承担工作量以及工作质量等。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9-60 分)和不称职(59分以下)。

(二)日常考核评价在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由各专业专家组组长对本组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由成都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专业专家组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业专家队伍成员日常工作情况考核评价表》,此表记入专家队伍信息库。

(三)聘期期满考核评价在聘期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由成都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根据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期内的日常工作记录及评价、聘期内承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项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专家库。

(四)专业专家队伍成员聘任期满,由成都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聘期内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报成都工业学院审批。需续聘的由成都工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发文续聘并核发聘书, 不再聘用的自动解聘。